一、企业基本情况
凯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建材、五金销售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03年开始筹某天项目和五小项目,2007年该项目已竣工清算。
一.涉税问题
1.支付设计费、房租费、广告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等列入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未按规定取得有效合法票据,并已于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46600.00元。
2.赞助费列入开发成本已于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减少应纳税所得额70000.00元。
3.预提人防费、配套费、土地费等进入开发成本已于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减少应纳税所得额4831310.00元。
4.个人购买车辆列入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列管理费用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减少应纳税所得额688886.22元。
5.支付税收滞纳金、税收罚款列营业外支出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396.37元。
6.发生非公益性捐赠进入营业外支出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二.处理依据及意见
(一)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七)各种赞助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理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追缴企业所得税279057.04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39528.5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案件分析及建议
检查期间企业的经营收入为8321万元,从企业项目成本费用构成情况来看开发总成总计6232万元,其中:土地成本488万元,占总开发成本的7.83%;建筑安装工程成本4527万元,占总开发成本的72.64%;其他成本1217万元,占总开发成本的19.53%。除开发成本外,该公司还发生期间费用824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672万元。实现营业利润593万元,经营利润率7.13%,企业所得税税负率3.63%。查补收入总计50.65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27.91万元、滞纳金8.79万元、罚款13.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