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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费未计收入

2011-09-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某企业20038月注册成立,其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2008-2009年适用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开发一楼盘,于2007年完工,总建筑面积8.23万平方米,总可售面积8.23万平方米,可售面积单位成本916/平方米,已售面积6.71万平方米,平均销售单价1115/平方米。

企业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等主要会计科目,能够规范地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开发成本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成本总金额7583万元,其中:土地开发成本102万元,占总成本的1%;建筑安装工程成本6761万元,占总成本的89%;其他成本720万元,占总成本的10%。检查调整后,企业实现经营收入9531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24万元,经营利润401万元,企业所得税100万元,经营利润率4%,税负率7%(含企业所得税)。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7万元,弥补亏损161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当期应纳税款624万元,查补税款占当期应纳税款的16%,查补收入正在组织入库。检查发票37份,金额5564万元,其中:已确认假发票6份、金额15万元、补缴税款4万元。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收到土地转让费未计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4万元

2、收到售房款未计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6万元;

3、将产权属于开发企业,且单独建造的会所的成本转入其他开发项目的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5万元;

4、将应资本化的贷款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申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7万元;

5、以取得的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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