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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销售合同少计销售收入

2011-09-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3

某企业20037月注册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2008-2009年适用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4年开发一楼盘,一期项目于2008年完工,总建筑面积24.35万平方米,总可售面积20.94万平方米,可售面积单位成本3464/平方米,已售面积11.27万平方米,平均销售单价4081/平方米。

企业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等主要会计科目,能够规范地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开发成本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成本总金额42113万元,其中:土地开发成本8423万元,占总成本的20%;建筑安装工程成本22320万元,占总成本的53%;其他成本11370万元,占总成本的27%。调整后,企业实现经营收入47061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007万元,经营利润-1278万元,企业所得税380万元,经营利润率-3%,税负率7%(含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查,应补缴税款310万元,已入库100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税款70万元,当期应纳税款3387万元,查补税款占当期应纳税款的2%。检查发票61份,金额1136万元,其中:已确认假发票21份、金额225万元、向开票方追缴税款10万元,大头小尾发票23份、金额442万元、向开票方追缴税款13万元。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2008-2009年已签订销售合同,但未收到款,少计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万元;

22008年销售住房给职工,价格明显偏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万元;

32008-2009年以取得假发票列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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