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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

2011-09-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兰州某企业20031月注册成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2008-2009年适用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2009年完成二期共17栋楼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19.57万平方米,总可售面积18.26万平方米,可售面积单位成本2738/平方米,已售面积16.88万平方米,平均销售单价4429/平方米。

企业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等主要会计科目,能够规范地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开发成本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成本总金额46737万元,其中:土地开发成本14540万元,占总成本的31%;建筑安装工程成本24154万元,占总成本的52%;其他成本8043万元,占总成本的17%。检查调整后,企业实现经营收入7476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975万元,经营利润15058万元,企业所得税3957万元,经营利润率20%,税负率12%(含企业所得税)。

查补企业所得税497万元,当期应纳税款8966万元,查补税款占当期应纳税款的5.54%,查补收入正在组织入库。检查发票95份,金额4903万元,已确认假发票31份,金额340万元,查补税款85万元。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以取得的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万元;

2、超标准列支销售代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3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1万元;

3、在开发成本中列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设备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万元;

4、收取天然气管网配套费,应计未计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万元;

6、多分摊土地开发成本、暂估开发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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