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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企业走逃失联少缴税款案件

2023-04-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稽处〔2023〕41号
 
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3298):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开发房地产项目“**花园”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查,你公司 2007 年至 2009年开发“’花园”项目并销售完毕,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南山区税务局通知清算仍未进行项目清算,并且走逃失联,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34,703,477.32元。
  2.经查,你公司 2007年至2009年销售“花园”项目,未按规定由报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预缴士地增值税。并且走逃失联,造成少缴印花税277,419.00元、企业所得税16,765,859.99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784,202.28元。你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经通知清算拒不清算;你公司销售房地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并且走逃失联;造成少缴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 2007 年少缴的印花税269044.40元(其中2007年3月83.999.10元、2007年4月126777.80元、2007年5月34.663.60元、2007 年6月14,699.50元、2007年7月1398.50元、2007年8月595030元、2007年10月1030.00元、2007年11月525.60元),2008年少缴的印花税5.846.00元(其中2008年2月35360元、2008年3月550.70元、2008年4月916.80元、2008年6月2872.9元、2008年7月870.50元、2008年11月2850),2009少缴的印花税2528.60元(其中2009年7月104520元、2009年8月590元、2009年12月889.20元),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一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4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70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0年3月少缴的土地增值税34,703,477.32元,自税款滞纳之日起(2010年3月18日)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你公司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依法加收滞纳金353,160.06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 2007 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142 667.33元、2008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20,906.10元、200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202,286.56 元,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追缴你公司税款合计51746,756.31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你公司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依法加收滞纳金353,160.06 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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