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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价格明显偏低销售门市给关联公司避税和分解销售收入至建筑公司偷税案

2023-02-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税稽罚〔2022〕15号
 
纳税人名称 盐城市***置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075U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1.2017年一月份你单位将20间门市(含夹层)销售给关联企业江苏***建筑公司,销售面积1181.55㎡,销售单价1000元/㎡,取得销售收入1181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价格明显偏低的20间门市,由评估公司按同期同类产品评估出含税收入为2540332.50元,核增不含税销售收入1294078.57元。 
  2.2019年你单位要求购房户通过银联卡、公共支付手机直接将部分房款汇到其关联企业江苏***建筑公司、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少计不含税收入4327974.40元(含税4544373.12元)。(你单位提供的银联公司的资金流水,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为2163958元,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为5070929元,其中有2690935.83元为你单位的往来款,421.95元为手续费。) 
  3.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小区销售台账汇总表统计与申报数比对:2017年一季度少计收入371428.59元,二季度少计收入413832.39元;2018年3月份少计收入133333.33元,10月份少计收入91381.33元,累计少计收入224714.66元;2019年多计收入85299.77元。经逐份核对发票,多计收入部分是因为收的购房户首付款,会计销售台账暂作收入记账了,实际因各种原因,还没有开具正式发票,导致多计收入。少计收入,是因为购房户贷款批下来了,未及时将预收发票换正式发票导致。
  4.2019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累计已申报收入9788624.34元,增值税累计申报收入为9492985.77元,增值税少申报收入295638.57元,应申报增值税489431.22元,已缴纳增值税474649.26元,应补增值税14781.96元。
  (1)2017年1季度1665507.16×5%=83275.36元;2017年2季度413832.39×5%=20691.62元;2017年累计查补增值税103966.98元。
  (2)2018年1季度133333.33×5%=6666.66元;2018年4季度91381.33×5%=4569.07元;2018年累计查补增值税11235.73元; 
  (3)2019年4季度(4327974.40-85299.77+295638.57)×5%=226915.66元;2019年累计查补增值税226915.66元。合计查补增值税342118.3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8年4季度应申报城建税1213.20元,已申报缴纳1010.72元,少申报202.48元。根据《财政税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2017年1季度83275.36×5%=4163.77元;2.2017年2季度20691.62×5%=1034.58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9年要求购房户通过银联卡、公共支付手机直接将部分房款汇到其关联企业江苏***建筑公司、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少计收入4327974.4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所查补的增值税216398.72元、城建税10819.94元及所得税140768.20元,处以0.5倍罚款,罚款额为183993.43元。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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