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杭税稽罚告(2022)20号
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9098063703L):
对你单位(地址:萧山区所前镇缪家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认定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关系的情况下,由你单位3名员工去萧山区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3份(发票代码:33001800105、发票号码07257465、06725867、07168784),价税合计15,231,444.30元,入账在"工程施工"科目。
2.你单位在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你单位员工成立6家个体工商户去萧山区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300194160、发票号码:03089864、00292209、00292567、00292625、00240106、02460232、03884951;发票代码:3300194160、发票号码:01300691),金额合计
27,326,112.00元、进项税额合计340,639.06元,价税合计
27,666,751.06元,入账在"工程施工"科目,8份专用发票进项税340,639.06元已经在当月认证抵扣,应作进项转出。
3.你单位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等单位购买汽油充值卡20,359,300.00元(其中2017年3000000元、2018年17359300元)并取得发票,入账在"工程施工"科目。后将上述加油卡转卖给施**,施**扣除3%手续费后将19,748,521.00元油卡款通过施**个人银行卡及存入现金方式支付给中全公司使用的张**个人银行卡,你单位未确认销售收入。
4.你单位在2014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账面上通过虚假工资单列支工程施工成本82,760,983.00元(其中2014年1387580元、2015年6126889元、2016年4904835元、2017年20856865元2018年41475759元、2019年8816044元、2020年5319900元),入账在"工程施工"科目。
5.你单位在2018年期间,在账面上用通过虚假工资单列支个人土方运输费,共列支虚假的工资11,172,751.00元,入账在"工程施工"科目。
6.你单位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对外承运土石方工程,计取得工程款含税收入26,128.318.00元(其中2016年3590000元、2017年4406378元、2018年7550000元、2019年3345000元、2020年7236940元),未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以上你单位通过虚列成本、虚假工资单套取现金,"工程施工"科目各年余额均为零,在列支当年结转成本,但无法核实具体数据明细,无法准确计算2015年-2020年虚增"工程施工"和"主营业务成本"。
上述共计应补税款23992898.70元,其中营业税107700元、增值税5212090.70元、2015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16034263.43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2266459.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2385.34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应补缴营业税107700元、增值税5212090.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2385.34元、2015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16034263.43元处以100%罚款,计21726439.4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