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衢县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原衢州市铜山源水库管理局渔场承包人及18名职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其承包经营所得追缴个人所得税323906.80元;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渔场承包人及18名职工所偷逃个人所得税处以323906.80元的罚款。
一、2000年8月13日,衢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原铜山源水库管理局渔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涉嫌偷税”。8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局成立专案组,对此开展调查。
铜山源水库管理局渔场是衢州市铜山源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1995年12月21日,铜山源水库管理局与该局干部签订了渔场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人为渔场负责人,承包人在渔场承包经营期内有人事安排权、生产经营权、经济分配决定权,并安置管理局15名职工在渔场工作。承包期为4年,即1996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承包经营期内,渔场自行承担各种费用和缴纳税金。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内上交管理局利润62.30万元,折旧费用10.4万元,医药福利费、工会基金按规定计提上交。据此,中标者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展开了渔场的生产经营工作。渔场在4年的承包经营期内经营情况良好。
2000年9月5日,稽查专案组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进驻渔场实施税务稽查。
当天上午,稽查人员到了铜山源水库管理局,向原渔场承包人了解情况。由于原渔场会计、出纳没有上班,无法提供账本。原渔场承包人表示下午上班后再谈。
下午,稽查人员按照约定时间来到管理局,原渔场承包人却一反常态,竭力否认渔场有账本,并声称上午所说的账本存放在会计处是误说,其实账本早已被烧毁了。
9月6日,稽查人员悄悄来到渔场所在的杜泽镇,暗访渔场员工及知情人,得知渔场账本仍存放在会计家里。
9月10日晚,稽查人员赶赴管理局,争取到管理局有关领导的配合,渔场终于提供了4年承包经营期内的全部账册、记账凭证及财务报表。
二、稽查人员通过对渔场的账簿、记账凭证、经营合同等财务资料的审核,觉得渔场所提供的账册、凭证是比较规范的,似乎难以从账面上查出漏洞。账面上所反映的4年承包经营期内总收入仅为166万多元,支付给全场20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为61万多元,而且承包人平时发放的工资薪金,与员工的工资薪金相差无几,这与渔场的经营规模及举报信的内容极不相符。莫非是举报信内容失实,渔场的确没有偷税?
可是,渔场有关人员又为何拒绝提供账本呢?于是,稽查人员再次对渔场4年承包经营期内的业务往来账进行了逐笔审核。
9月24日上午,渔场的财务漏洞终于暴露:1996年1月31日的一份凭证上写着职工投入股金30万元,而稽查人员掌握的职工入股的股金却是26万元,这有原承包者、会计、渔场员工的谈话笔录为证。难道另外4万元股金直接来自渔场账外账的销售收入?
渔场有关人员对这4万元股金的来源难圆其说,最后不得不承认渔场的确存在设置账外账、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并交代了账外账的部分收入,以及他们烧毁账外账支出凭证的经过。专案组人员当即核查取证,查实账外收入60余万元,但这与举报信所反映的账外收入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为了查清真相,稽查人员来到农业银行杜泽分理处和杜泽信用合作社,全面查清了渔场承包经营期内的银行存款往来账,以及渔场员工个人储蓄存款。
2000年10月18日,经过稽查人员的调查取证,云遮雾罩的渔场个人所得税偷税案,终于水落石出。
经查,1996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渔场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隐匿鲜鱼销售收入257万多元,其中1997年隐匿鲜鱼销售收入48万多元,1998年隐匿收入82万多元,1999年隐匿收入l27万元。渔场将其各年度隐匿的鲜鱼销售收入,用于账外发放职工奖金等,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渔场的违法事实,衢县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追缴个人所得税32万多元,并处以所偷税额1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