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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稽查案例

2010-03-27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企业基本情况
     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4月25日,为独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人员298人,主营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地处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东段,主管税务机关为滦平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已设置账簿,账簿记载内容真实。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核定比例征收。该单位现法人代表人为李亚东。承德市地方税务稽查局于2009年6月30日对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各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发现问题
   (一)营业税
    1、主营业务收入308822.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十六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应纳营业税(其他服务业)308822.28×0.05=15441.11元,未纳。
    2、房屋租赁收入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纳营业税(租赁业)30000×0.05=1500元,未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未缴营业税16941.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47.06元。
   (三)教育费附加
   因未缴营业税16941.1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冀政办[1995]59号文件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08.23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因未缴营业税16941.1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冀政办[1995]59号文件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69.41元。
    (五)房产税
    1、房屋租赁收入30000元。根据《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1]85号文件规定,应纳房产税(年房产租金)600元,未纳。
    2、房产原值7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纳1-12月份房产税(房产余值)6090元,未纳。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面积793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07]73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09号)《承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承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103号)规定,应纳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一类地段)3172元,未纳。
    (七)印花税
   房屋租赁收入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纳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30000×0.001=30元,未纳。
    (八)企业所得税
   主营业务收入308822.28元、房屋租租赁收入30000元,未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文件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338822.28×0.02=6776.45元,未纳。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38434.26元。
   三、处理情况及依据
   (一)对未纳营业税16941.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47.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未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2009年1月16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因未缴营业税16941.1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冀政办[1995]59号文件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08.23元。地方教育附加169.41元。
   (三)对未纳的企业所得税6776.45元,从2009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房产税3600元、土地使用税3172元,印花税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企业少缴各项税款的行为处以的罚款,罚款金额罚款总计22293.97元。
     四、执行情况
     对该企业查补税款37834.26元、罚款22293.97元,目前已依法执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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