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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多列支出偷税案

2010-03-1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本案中稽查人员不拘泥于企业提供的账簿资料,而是将账务处理、合同文书、开发现场等情况结合起来,运用逻辑分析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销售公司等相关企业作了延伸检查,从而发现疑点,查清问题,值得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5月,江苏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工作计划将苏州W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列为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W公司成立于20034月,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成立时为800万元,于20035月增资到2000万元。原投资方为上海H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于2003531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后的投资方为上海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W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注册人数15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实施检查前,稽查人员进行了案头分析,查阅了解苏州W公司的基本情况。W公司开发项目共两幢高层楼房,称为一期和二期。此开发项目最早由苏州J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后转让给上海H公司,H公司再转让给上海A公司。A公司入股苏州W公司后,W公司将此项目分两期开发成两幢高层楼房。一期由烂尾楼建成,共22层,13层为商铺,422层为精装综合商业用房,于200312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竣工日期为20053月,可售面积为2.66万平方米。二期系新建而成,共32层,12层为商铺,332层为住宅,于20048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竣工日期为20066月,可售面积为2.6万平方米。

20062月,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某征管分局对W公司进行了稽核评税,发现该公司自2003年成立起至2005年,发生楼盘预售收入1.7亿元未申报预缴所得税,以及在成本列支中有不规范行为,由于该公司开发的楼盘尚未完工,当时,征管分局除责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之外,还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该公司在稽核评税后于20064月进行了汇算清缴。据统计,W公司2003年至2006年(所属期)共计入库企业所得税1120万元,其中主要是稽核评税以后的补缴税款。看到该公司已入库巨额税款,稽查部门感觉W公司的整改已比较到位,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小。

但通过进一步分析以后稽查人员发现,从已结转销售收入的2005年和2006年分析,扣除预缴所得税的因素,2005年实际缴纳所得税555.0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5.26%2006年实际缴纳所得税为0,这极不正常。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第83号文件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通过测算W公司的利润率在15.94%左右,刚刚达到15%的最低标准,明显低于苏州房地产行业的同期利润水平。检查组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检查,并确定采取现场察看与调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稽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在调账检查前,稽查人员到开发现场进行外围调查,了解到W公司开发的两幢高楼间的空地建成了一个1500平方米左右的中心绿化景观等基本情况。尔后,稽查人员按法定程序调取了该公司20032006年的账册、凭证等纳税资料进行检查。

1.从错综复杂的转让费中发现土地成本重复列支800万元。稽查人员首先对销售收入、可售面积等项目进行核对,虽仍有部分预售收入未申报,但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遂决定将成本、费用作为检查重点。核查成本时,一笔800万元的“土地成本”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通过查阅原始凭证发现,发票由上海H公司开具,内容为“项目转让费”,但在银行汇款单上有一行小字标注有“股权转让费”字样。按规定,股权转让费不能列入开发成本。稽查人员展开调查,发现由于苏州W公司经历了增资、投资方变更、股权转让,以及主要负责人及会计人员频繁更迭,原始凭证极不规范,会计处理前后不一,合同资料残缺不全,整个开发过程无人能说得清楚。

稽查人员反复研究,确定了从合同文书中找线索的稽查方案。检查组要求苏州W公司提供所有合同协议。在苏州W公司找不全,就到投资方上海A公司去找,上海A公司找不全,又到前股东上海H公司去找,历时一个多月,终于找到了全部合同文件。原来,苏州W公司的一期工程最早由苏州J公司开发,后变成烂尾楼,苏州J公司将此烂尾楼以1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H公司,上海H公司将此烂尾楼中的土地作价800万元作为投资款,投资成立了苏州W公司,一个月后,用现金增资1200万元,使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然后,又将苏州W公司的股权作价2000万元、烂尾楼作价2100万元,一并转让给上海A公司。烂尾楼和股权转让费中都包含了土地成本。上海H公司将烂尾楼2100万元及股权中的800万元土地成本开具了项目转让费发票,造成苏州W公司列支的2900万元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重复列支800万元。

2.查出虚列成本的绿化费、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合计498万元。稽查人员以绿化费作为检查重点,发现W公司一共列支了两笔绿化费。一笔是苏州M公司承建的屋顶花园,金额为27万元;一笔为上海Z公司开具的绿化费发票,金额为238万元,未写明绿化地点。经过实地勘查,整个开发项目除了屋顶花园外,就是两幢楼之间的中心绿化。那么这笔238万的绿化费就应该是中心绿化的成本。但中心绿化面积并不大,树木也不多,为什么成本这么高?W公司为何要舍近求远找上海Z公司来搞绿化?检查组大胆推测有可能成本串户,因为W公司的投资方上海A公司也是一家开发企业且在上海经营。

稽查人员从六大卷工程合同中找到该笔绿化合同。正文中没有线索,但细心的稽查人员在附页中的“注意事项”里发现了蛛丝马迹,“注意事项”上面注明该工程植树2700棵。1500平方米的绿化面积种植2700棵树,岂不是一平方米内要种两棵树?稽查人员再次现场勘查,通过清点发现两块绿地一共不过50棵树。 在事实面前W公司不得不承认,因苏州W公司利润较高,上海A公司将集团公司在其他城市开发项目上支付的绿化费238万元混入了W公司。

顺着同一思路,稽查人员在管理费用中也查出混入W公司的上海A公司的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共260万元。

3.查出虚列的租赁费274万元。检查发现,20053月,W公司列支了一笔房租274万元。仅从凭证看,资料一应俱全,有发票、有合同。发票由上海A公司到上海税务局代开。合同表明,收款原因是苏州W公司租用上海A公司的房产作售楼处,租期为2003112月。鉴于上海A公司是苏州W公司的投资方,这笔关联交易的真实性成为核查的重点。仔细推敲,发现了其中的破绽,苏州W公司是20034月才成立的,一期工程的设计是200310月才完成的,预售许可证到200312月才取得,怎么可能在公司还没成立、项目还没设计就租用售楼处呢?而且不在苏州要到上海去租房?事实面前W公司只得承认是凭空虚列。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增资、投资方变更、股权转让、主要负责人及会计人员频繁更迭,造成原始凭证极不规范,会计处理前后不一,合同资料残缺不全,给检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稽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在具体工作中细致深入,善于发现问题,最终查清了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W公司采取土地成本重复列支,虚列支绿化费、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虚列支租赁费等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46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在账上多列成本、多记支出,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除追缴所偷企业所得税465万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3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50万元。

3.该公司涉嫌偷税犯罪,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要善于运用综合分析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立体检查。在稽查中发现,个别房地产企业受利益驱动,用假发票、收据或大头小尾的真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特别是当前,虚开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呈节节上升之势,而房地产公司作为高利润行业,为少缴所得税,已经成为虚假发票的重灾区。根据其行业特点,不拘泥于账本资料,将账务处理、合同文书、开发现场等情况相结合,必要时可对施工单位、销售公司等相关企业作延伸检查,从而发现疑点,一查到底。

2.要重视对内资企业关联交易的检查。当前,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已经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等各个方面,利用关联交易来逃避纳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要重点核查低价销售、利息支出、咨询费、策划费、销售佣金等可能发生关联交易的有关项目。

3.要注意收入、成本科目中的反常现象。一般来说,迟报、少报销售收入的现象在房地产企业中屡见不鲜。但在实际稽查中,发现有房地产企业竟然多报销售收入的情况发生,经查原来是企业利用房地产滚动开发的特点,采用混淆各期竣工项目的面积、收入、成本等方式,将未完工项目混同完工项目结转销售收入,通过多列未完工项目成本,即用后期成本、预估成本或其他项目成本挤占当期成本,以达到虚增销售成本,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4.要注意复核折旧、长期投资等科目。在实际稽查中,发现有企业将出租的开发产品计提折旧,减少税基的情况。发现有房地产企业将投资收益挂帐或汇兑收益挂帐不计收入的情况,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5.要通过稽查实践,不断细化、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经验数据,建立土地、前期工程、建安工程、基础设施等相关数据模型,为分析、监控、评税、稽查提供参考数据,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最大程度地发挥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二)工作建议

加强稽查与评税的互动,强化税源联动管理。本案的被查企业曾接受过征管分局的稽核评税,在思想上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刚接受稽核不久,税务机关在短时间内不会再来检查,于是在成本结算上巧立名目,大肆偷逃国家税款。同时,在稽查中还发现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基于上述心理,利用税务机关不可能对同一企业年年实施检查的惯例,在2006年查出应从费用科目调整入成本科目的支出,如开发项目的利息,在2007年检查时发现其成本已调增,而费用未调减,重复税前列支等情况。针对这类情况,要加强跟踪监管,有效遏制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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