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市场产权管理处是市房管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成立于1993年12月,2000年8月份办理税务登记。主要收费项目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其他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登记费;经营性收费:住房交易手续费(2000年8月由市物价局发放经营性收费许可证)。2000年8月至12月申报经营收入889968元,经营结余-32926元,2001年申报经营收入3128915元,经营结余3837元,2002年申报经营收入3470624元,经营结余146236元,该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本次检查前,该单位于2003年6月9日自查申报入库地方各税616332元。
二、检查过程及违法事实
根据市稽查局专项检查的安排,稽查人员于2003年6月10日至2003年6月25日对该单位2000年至2002年度地方税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审核了该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并结合事业单位性质与其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税种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检查项目划定为各种收费收入的来源、性质、帐务处理方法,是否少记应税收入;税前扣除各项目是否如实作纳税申报调整;个人所得税中发放奖金等是否并人当月或作为一个月计算,是否计算到具体个人等方面。检查方法主要采取逆查法和抽查法,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
经过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主要违法事实以下:
(一)营业税方面
1、2000年8—12月份:(1)“其他收入”账户记载收取档案资料保护费70657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3532元;(2)“专用基金一代征手续费”帐户记载收取代征税收手续费223824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11191元。
22001年度:(1)“其他收人”账户记载收取档案资料保护费156858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7842元;(2)“专用基金——代征手续费”帐户记载收取代征税收手续费19070元、白蚁防治劳务费8000元,两项合计未申报缴纳营业税1353元;(3)资助区房管局补助费15000元,借记“经营收入——交易手续费”,直接冲减经营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750元。
3、2002年度:(1)“其他收入”账户记载收取档案资料保护费8715元、换证工本费1475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509元;(2)“专用基金——
代征手续费”帐户记载收取代征税收手续费207281元,白蚁防治劳务费10000元,两项合计未申报缴纳营业税10864元。
以上合计营业税36041元,其中:2000年8月至12月份14723元,2001年度9945元,2002年度11373元。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方面
1、上述2000年8—12月份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未申报缴纳城建税1030元、教育费附加441元;
2、上述2001年度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未申报缴纳城建税696元、教育费附加298元;
3、上述2002年度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未申报缴纳城建税796:元、教育费附加341元。
以上合计城建税2522元,教育费附加1080元。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2000年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15773元,已自查申报入库7452元,差额部份8321元尚未代扣代缴;
2、2001年1月1日一4月30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18195元,已自查申报入库6049元,差额部份12146元尚未代扣代缴;
3、2002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49260元,已自查申报入库33517元,差额部份15743元尚未代扣代缴。
以上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210元。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1、2000年8月至12月份:(1)收取的档案资料保护费及代征手续费合计265181元(已扣除支付代征人员的报酬),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2)收取会务费10860元,发生会议相关支出9992元,余额868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3)取得存款利息2054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4)在“销售税金”中列支购置小汽车支付的增值税4968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5)在“经营支出”中列支赞助费1138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6)提而未付养老保险金12000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7)实际列支工资支出91608元,税前扣除工资标准82014元,超标准列支工资9594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8)实际列支工会经费3307元,税前扣除标准1640元,超标准列支1666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9)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42963元,税前可列支业务招待费19212元,超标准列支23751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10)实际列支业务宣传费16000元,税前可列支业务宣传费4803元,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196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11)在“经营支出”中实际列支公务费用191300元,因无法准确划分与免税收入有关还是与应税收入有关,应当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由免税收入分摊的公务费用4689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2000年度会计利润-32926元,以上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755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69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42931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6167元,已入库企业所得税9337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2791元。
2、2001年度:(1)收取的档案资料保护费、代征手续费、白蚁防治劳务费合计109828元(已扣除支付代征人员的报酬),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2)收取会务费29250元,发生会议相关支出20670元,余额858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3)收取违约金4000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4)取得存款利息5250元、旧料处理收入40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5)税前列支赞助费200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6)资助区房管局补助费15000元,属与经营收入无关项目,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7)实际列支工资支出720760元,税前扣除工资标准480374元,超标准列支工资240386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8)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86067元、工会经费18637元、职工教育经费8404元,税前扣除标准分别为67252元、9607元、7205元,三项经费合计超标准列支29042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9)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94518元,税前可列支业务招待费65715元,超标准列支28803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10)实际列支广告费69342元,税前列支标准65715元,超标准列支广告费3627元不得在当期扣除,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11)实际列支业务宣传费67219元,税前列支标准16429元,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5079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12)在“经营支出”中实际列支公务费用422423元,因无法准确划分与免税收入有关还是与应税收入有关,应当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由免税收入分摊的公务费用17026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13)“经营支出”中列支改制费用373500元,不得一次性列支,应分3年平均摊销,当年可摊销10375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2001年度会计利润3837元,以上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4234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89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91175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94087元,已入库企业所得税15299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1091元。
3、2002年度:(1)收取的档案资料保护费、换证工本费、代征手续费、白蚁防治劳务费合计126671元(已扣除支付代征人员的报酬),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2)收取会务费84000元,发生会议相关支出72325元,余额11675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3)取得存款利息7180元、手机折价收入30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4)税前列支赞助费2300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5)支付罚没款200000元,直接冲减经营收入,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6)税前列支上缴上级支出22000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7》提而未付的养老保险金14325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8)实际列支工资支出692836元,税前扣除工资标准470333元,超标准列支工资222503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9)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150732元、工会经费2436元、职工教育经费,10392元,税前扣除标准分别为65846元、9406元、7055元,三项经费合计超标准列支103177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10)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02682元,税前可列支业务招待费69616元,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33065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㈧在“经营支出”中实际列支公务费用536437元,因无法准确划分与免税收入有关还是与应税收入有关,应当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由免税收入分摊的费用金额35543元,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12)摊销改制费用124500元,申报时未作纳税凋整。
2002年会计利润146236元,以上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97444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937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81832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21520元,已入库357744元,多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36224元。
(五)其他方面
2003年6月9日自查申报已入库税款:①2000年8—12月应补缴房产税4900元、企业所得税88114元、应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7452元;②应补缴2001年度房产税13971元、企业所得税130518元、应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28786元;③应补缴2002年度房产税16743元、企业所得税281328元、营业税10000元、城建税700元、教育费附加300元、应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33517元,以上入库税款均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处理结果
鉴于该单位以上违法事实,经市局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由市稽查局对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十款之规定,对该单位2000年8月—2002年未申报缴纳的营业税36041元予以追缴,并处以罚款15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2000年8月—2002年未申报缴纳的城建税2522元予以追缴,并处以罚款l00O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
费附加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对该单位2000年8月—2002年末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080元予以追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单位2000—2001年4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467元由该单位子以缴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
单位Z002年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743元向纳税人个人追缴,但对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2000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2791元予以追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2001少缴企业所得税141091元予以追征。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2002年度多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36224元,在本次查补的税款中予以抵扣。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向你单位追缴、追征及自查补缴以前年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入库的地方各税加收滞纳金135936元。
以上合计税款及附加856677元(含自查入库),加收滞纳金135936元,罚款24000元。
四、分析启示
(一)在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方面,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未摆脱旧的会计核算方法的影响,如经营费用未在应税与免税收入之间合理分摊,应税收入核算科目不正确,申报时亦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税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的同时,应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监督工作。
(二)纳税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和攀少心理,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管理分局看过账或做过检查表就行了,过分依赖税务机关的指导,未切实履行自身如实申报的责任;虽然该单位进行了自查,但仍有不少涉税问题未调整申报。
(三)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税收政策主动学习不够,加上有的单位财务人员地位不高,工作被动,难以尽到财务应有的管理监督职能,这就要求我们稽查过程中注意把税收知识的宣传与解释工作贯穿始终,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税法知识宣传是促使企业正确申报纳税的保障。通过进行税法知识宣传辅导,使财务人员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以促使今后严格按税法办事。
(四)日常征管不到位,税法宣传不及时,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日常代扣代缴等,由于基层分局人少事多,时间紧,难以保证户户查深查细,有的涉税问题管理分局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答复或执行口径不尽一致,这方面事业单位显得更普遍一些。
(五)、尽快完善纳税申报的稽核评税制度。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报送资料(如会计报表、财务说明等),受理时应进行审核,对比分析,对异常情况的要求其说明原因,及时补充申报,或进行纳税调整等。(六)、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责任心,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全体税务人员应熟悉掌握财务会计、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会查帐同时懂做帐,提高工作责任心,对纳税人提出的办税事项及时办理,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做到岗责清楚,责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