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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以房抵债隐瞒收入偷税案

2006-06-01 文章来源:李志伟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

本案从企业会计处理上的变化中发现线索,经过内查外调使违法事实得以确认,这种检查方法对检查人员的办案工作具有一定的启发和指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273日,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公司拥有土地,未缴纳土地使用说。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是近年来发展比较快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11月,主营房屋开发业务,注册资本3200万元。在本辖区房地产行业中有教高的知名度,现正开发某一大型小区。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案件的查前准备

检查人员接到任务后,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该企业2001年—2002年在税务部门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于是检查人员根据房地产企业特点,确定先从买卖土地合同入手,掌握第一手资料后,再逐步深入检查。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来到该企业,在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后,要求其提供2001年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特别是购买土地的合同。开始会计不太愿意配合,经过检查人员税收政策的宣传,会计才拿出购买土地的合同。经核实,该企业20013月份购买土地使用于开发,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52884.74元。

在完成对上述申报事项的检查后,检查人员又对该企业的账簿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9月份把实收资本620万元与“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红字冲销。单从会计分录上看,显示的是企业实收资本的减少。检查人员对此产生疑问,便向财会人员询问,财会人员回答说:因该企业在组建时注册资金不足,便用公建房、汽车等经会计公司评估后入账,9月份该企业资金到账,故冲回以前的实收资本及已提的折旧。经检查该企业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及合同,注册资金确由现金2580万元及房屋价值400万元、奔驰汽车等价值220万元实物构成,且目前实收资本总额未见减少。可是,企业当年投入的公建房、汽车到哪里去了呢?在企业提供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财会人员的一面之词显得苍白无力。检查人员决定先从相关部门调查入手,了解公司变更事项的有关规定。在工商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明文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且,《企业会计制度》也明确规定:企业注册资本(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2)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在工商部门的企业档案中,并未发现该企业有注册资本的变更记录。而其人又提供不出上述证明,因此可以初步断定其虚构事实的可能性。

检查人员第二次来到该企业,询问其“实收资本”变动的真实情况, 财会人员说,确实是用现金补足了实收资本。至于减少的固定资产究竟哪里去了,财会人员却支支吾吾,无法作答,并声称是老板处理的他们不清楚。当检查人员要约见法人代表时,他们又称老板出国考察了,联系起来很困难。面对企业的不配合,检查人员没有灰心,决定不放过任何一个线索,再从相关环节入手展开调查。在检查人员去该企业车库检查的路上,检查人员有意识地与司机攀谈,询问该企业奔驰车的下落,意外地从司机口中得知,奔驰车已抵给了某银行。这个意外的发现让检查人员很是兴奋,决定立刻到某银行去查证。当天下午,检查人员持相关手续,来到了某银行。说明来意后,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奔驰车抵债一事作以解答。20013月,该银行决定对其办公大楼进行装修改造,次项工程由某装修公司来完成,工程总造价1100万元。工程完工后,双方签署协议,约定银行以其拥有的某饲料厂的土地及厂房价值共1720万元来抵顶工程款,多余的款项由装修公司返还。由于装修公司账面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此笔多余款项,装修公司又找来房地产公司和银行,三方一起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规定多余款项620万元由该房地产公司以其名下的三辆奔驰轿车及一套公建房抵顶。并且,协议表明:装修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系同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二者应该是关联企业。检查人员按照取证的相关程序,从银行将合同协议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调回。次日,检查人员第三次来到该房地产公司。在证据面前,该企业财会人员承认了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该企业以不动产抵顶债务,隐匿计税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购买土地使用于开发至房屋完工产权转移期间的土地使用税。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稽查局作出以下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步缴营业税2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0元,教育费附加600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00元,土地使用税1528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税款加收滞纳金76657元。

在履行告知程序后,20028月稽查局做出了如下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0000元。限其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该企业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装修公司、银行在此项业务中的涉税问题已另案处理。

四、案例分析

(一)查办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在检查中,不能以一成不变的方法进行查账,而要通过查、看、问、想等方法,找到突破口,寻找各种机会,灵活应用稽查技巧。本案中,财会人员不愿说出事实,检查人员则转变稽查思路,通过其他方法来了解真相,捕获各种信息,不放过蛛丝马迹,保证稽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建议

本案中,一封举报信提供了该房地产公司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线索,从而引出了其大量偷税的事实。目前,企业的经济行为多种多样,涉税事项同样增多,往往一些小环节会牵连出复杂的税收问题。因此,重视一切细节是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当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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