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
本案设置“账外账”偷税的问题总结、分析、归纳的较为精辟,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另对案件查处所提出的“四快”、“两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1年1月16日,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本市城建开发公司在市内的一个干休所院内开发商品房两栋,大部分房屋已售,而这家公司没有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有偷税问题。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城建开发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田XX,注册资本为541万,经济性质为国有经济,主营三级房地产开发。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案件的查前准备
经市地税稽查局研究认为,此案涉及两个地区,办案难度较大。因此决定,此案要与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办理。之后办案部门调阅了这家公司申报的纳税资料,未发现异常情况,而求从企业申报及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看,均未有这家公司在市内经营的任何信息。检查人员认为如果这家企业真的隐瞒了这项经营业务,同样也会隐藏与这项业务有关的一切情况,查处这样的案件就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而是应采取正确的策略,制定周密的计划,避免因方法不当打草惊蛇。于是,制定了“两路并进,明暗结合,内查外调,迂回包抄”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按照预案,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去市内某干休所进行暗访,一路直接去房屋开发公司进行明查。在某干休所暗访的两名检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找到了这家公司开发的两栋楼,经与售楼人员及附近住户攀谈,了解到这两栋楼是某市三建公司承建的,于是决定立即前往调查。在三建公司的配合下,检查人员顺利拿到三建公司与这家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获得了最有利的证据,暗访收到了奇效。
到开放公司明查的两名检查人员重点对该公司1998-2000年的,开发成本和销售明细进行了认真检查,但并未有什么涉税问题,举报反映在市内开发的楼盘账上没有任何痕迹。回到局里碰头后,根据该公司事实有业务,账面上无反映的情况,专案组一致推断,该公司一定设有“账外账”。
如果这家公司设有“账外账”,会放在哪儿呢?大家分析后认为,一种可能是放在财务室的档案柜或金柜里,再一种可能就是放在会计家里。第二天检查人员再次来到开发公司,责令财务人员逐一打开档案柜和金柜,但在柜子里除了昨日提供的账簿以外,一无所有。显然该公司已有所察觉和准备,并已有转移存款和其他财产的迹象。于是经局长批准,检查人员依法冻结了该公司在工商银行的存款近65万元。
为了找到“账外账”,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该公司的前任经理、现任经理和会计。询问前,为了打开突破口,专门进行了研究,通过前几次接触,这家公司的会计时常神情有异,欲言又止,若在她身上多做些工作,或许能取得突破。于是将两位经理请到地税局询问。三个人开始都矢口否认在市内有开发业务,检查人员出示了建房合同和售房收据后,才承认隐瞒了这个项目。尤其是会计,她在法律和政策的双重感召下,交代了在经理授意下作假账的事实,并交出了藏匿家中的全部“账外账”。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该开发公司从1998年7月起,先后与其他开发单位合作在市内某干休所院内开发了两栋住宅楼,建成后共分得住宅79套,面积7000余平方米,整个经营业务记在“账外账”上。截至查账时止,已售出61套,开具的是公司在商店买的收款收据,盖的是部队营房专用章,共取得售房收入1222万元,未申报纳税。
(二)处理结果
鉴于公司采用作假账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作出了补缴各税1060784万元,加收滞纳金和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罚款的决定,并限期缴纳。在限期内,这家公司仅入库30余万元,其余款项暂无力缴纳。
为了及时组织入库,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一是将在银行冻结的65万元扣、划入库;二是依法查封了12套房屋,责令企业自行销售,取得款项用于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被查封的房屋共售出10套,剩余2套房屋被及时解除查封。此案已达到移送标准,税务机关按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四、案例分析
设置“账外账”是一种常见的偷税手段。由于手段比较隐蔽,检查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在检查中不能简单地采用“就账论账”的传统方法,而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一快二准”两大要诀,就能有效突破“账外账”检查中的各种障碍。
(一)“快”是突破的关键
实践证明,查处“账外账”,在确定检查对象和线索后,要做到“四快”:一是立案要快。对所有经选案确定的案源必须按程序进行快速立案,配备精干的稽查力量,准备周密的调查方案。二是“调账”要快。为增强案源的保密性,案件一旦立案,迅速突击“调账”检查,防止违法者趁机毁灭证据、编造假情节,使稽查人员陷入被动。三是组织分工要快。尽量减少案源的周转环节,稽查小组人员必须做到分工明确,对确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营场地一并展开检查。四是调查取证要快。检查中要迅速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寻找各种“账外”涉税资料,以最快的速度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在取证、询问、记录时,只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不发表任何评价,让企业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签字认可或提供真实资料。
(二)“准”是制胜的条件
查“账外账”必须有的放矢,突出“两准”:一是查前信息掌握要准。必须注重做好查前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对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寻找查处的切入点。二是收集重要证据要准。把突击检查重点放在收款收据、内部结算凭证、销售统计资料、经济合同以及企业非正常性支出帐目上,从中收集掌握企业偷税的线索与证据。
(普兰店市地税局 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