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
本案以一张借款收据为线索,通过层层深入,内查外调相结合,最终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3年4月,市地税稽查局根据检查指令,对某房地产公司2002年缴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出资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85年,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案件的查前准备
检查人员调阅了该公司2002年度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2002年缴纳税款2.97万元,根据纳税情况判断该公司当年在本地区范围内业务量应该不大。检查人员决定从账内检查入手,逐步深入扩展。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来到该公司,看到公司内业务人员忙于工作,不像没有业务。经过与财务人员交谈得知,该公司在2002年新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XX新苑”,当年完工并开始销售。经过对帐簿的初步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两个值得怀疑的地方:1.“XX新苑”项目2002年已经基本完工,处于销售期,但在帐簿中没有发现房屋销售收入以及预收房款的记载。2.“应交税金”帐簿记载上年结转税金36万元,该公司既没有申报纳税,又提供不出减免税、缓税、欠税手续。
财务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因为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被施工方起诉,“XX新苑”工程被法院查封而不能正常销售。事实的确如此还是公司不想“出牌”?检查人员随即检查该公司领购的商品房销售发票、商品房预售发票和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发现商品房销售发票和商品房预售发票从未使用,而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中却发现了大量名头是开始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借款收据,金额从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种情况十分可疑,该公司既然被法院查封不能正常销售,并且2002年只缴纳了2万多元的税款,这么多的借款往来又如何解释呢?该公司是否以借款为名来掩盖实现销售收入之实?检查人员分析认为,只有揭开“借据”背后的真相,才能发现问题的究竟。
如果按借款收据上的名头去调查核实,势必会增加工作难度,检查人员决定从其开始单位的发票入手,而一张名头为市里某医院的借款收据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企业再生产经营过程中拆借资金是比较常见的经济行为,然而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借钱给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可能性却非常小,检查人员当即决定以此为线索展开调查。复印了这张借款收据的存根联后,检查人员来到这家医院财务部,出示相关文书说明来意,医院财务人员十分配合,找到了那张借款收据的发票联,上下联对照,结果真相大白——这张“借据”的发票联上清清楚楚写着这笔钱的用途是“预收售房款”,财务人员又主动给检查人员提供了与这家房地产签订的购房合同,复印了这些资料,检查人员心里有了底。楼盘在进行销售是铁的事实,到底卖了多少呢?为了掌握楼盘的销售情况,检查人员以购房者的身份来到了该项目售楼处,不动声色地向销售人员仔细地询问了该项目开工、竣工时间以及销售价格等情况。了解上述情况后,检查人员表明了身份,并依法取得售房平面图的复印件。当检查人员再次面对财务人员时,在事实、证据面前,财务人员无奈地提供了全部售房合同。经检查核实,2002年该公司“XX新苑”项目隐匿商品房销售收入993.58万元。
在检查上年结转的36万元税金时,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上年收入原始凭证,发现是该公司在1999年转让另一工程项目缴纳的相关税金。财务人员的解释是公司资金困难,所以没有按期申报纳税。检查人员却认为不应该把问题只局限在这36万元税金上,而应围绕“工程转让”这条线索查询全部真相。经财务人员介绍,此项目是该公司在1997年开工建设的一个商务楼盘,由于后续资金匮乏,在主体框架完工后,再也无力建设,于是在1999年把这一项目转让给了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当检查人员提出要查看当年的转让合同时,财务人员却说由于时间太长,经手人多,合同已经无法找到。检查人员决定从外围入手,到其工程受让方——H公司查找合同。说明来意后,H公司非常配合,找到了当年的工程转让合同,检查人员将合同复印,按相关程序取证带回。
检查人员携带合同再次来到该公司,对该项目1999年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查实,合同规定工程转让价款2100万元,1999年合同签定之处,该公司已收到1545万元,到2002年底除25万元尚未收回外其余款项已全部收齐,而该公司并没有按有关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将2100万元转让款全部计入当年营业收入并缴纳地方各税,而是在1999年合同签订初期,帐簿记载收入200万元,2001年帐簿记载收入550万元,并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缴纳6060万元和50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对于这种“账实”不符的情况,财务人员解释说,在房地产开发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中,体制问题使该公司一直处于惨淡经营的状态,多年来虚盈实亏,公司已处于破产边缘,把项目的收入分解在各年是为了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入及利润计划。无论财务人员如何解释,该公司转让工程项目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已是不争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该公司2002年销售“XX新苑”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在帐簿上不列收入,未申报纳税;1999年转让某工程项目时少列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应追缴该公司地方各税合计192.81万元,加收滞纳金23.6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采取隐匿的手段,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公司处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计192.8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该公司偷税数额巨大,年度偷税比例最高达到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稽查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案件分析
(一)查办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税务稽查工作不能只局限于“浅层次”检查。本案中,该公司纳税申报资料上没有填写开发项目,可是其实际经营状态并非如此,公司照常运转,员工都有事可做,工资也每月照发。检查人员从种种反常迹象中判断其存在问题的可能性,经过不断深入的账内、账外调查,终于发现了纳税人的违法事实。
2.税务检查人员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本案中,检查人员从大量的借款收据中发现了疑点,选取该公司开始医院的收款发票,到实地核对发票联,结果发现上下联不符的事实,同时又围绕此线索到项目现场调查取证,从而势如破竹,事实真相水落石出。
(二)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