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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换地涉税案

2006-04-29 文章来源:高伟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

本案通过对往来帐簿检查后发现异常情况,再通过账票核对发现合作建房的事实,达到了较好的办案成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4425,市地税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度缴纳地方各税情况实施税务专项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本812万元。2002年度房屋销售收入13923000元,缴纳地方各税1397000元。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到达该公司后,对2002年度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和纳税人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检查,没有发现问题,于是按照以往的检查经验将往来帐户的检查列为重点。在对“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帐目进行详细检查后,在“其他应付款”帐户中,一个记载“马某”个人姓名、贷方金额380万元的账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重视。经进一步核实,380万元是从“本年利润”帐户结转而来。对于这种资金结转,财务人员解释说:马某是承揽该公司“XX小区”建筑工程的马氏建筑公司的经理,以马某为名头的“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的内容,是“XX小区”的部分房屋销售收入。至于为什么这样作账,原因是该公司每年须向其主管部门上缴利润,导致公司经营资金短缺,为了少上缴利润,将“XX小区”的部分房屋销售收入假借马某名义“挂帐”在马某名下。财务人员还补充说,“XX小区”开发项目已如实缴纳税款,没有漏税。

了解到以上的情况,检查人员为了查清“XX小区”开发项目是否已经如实缴纳税款,随即将检查的重点转移到“应交税金”帐户和对发票的检查方面。对“应交税金”帐户检查,证实了财务人员的解释,“XX小区”开发项目已如实缴纳税款,没有漏税。在对商品房结算发票的检查中,发现其中有一张记载的内容是销售公建房,该公建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总售价为40万元。经核实,此笔收入未在收入帐簿中记载。但据检查人员了解,该公司近几年没有从事公建房开发,为查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责令该公司财务人员限期提供“XX小区”开发项目的开发计划、开发合同、协议、相关部门批示文件等资料。几经周折,财务人员终于将该公司与物资公司合作建房的协议书等相关资料提供出来。原来,该公司在开发建设“XX小区”时,因“XX小区”与物资公司的仓库紧邻,为了达到小区的整体美观,决定动迁物资公司的仓库。该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由物资公司提供一处1600平方米仓库占地,由该公司出资开发一栋房屋,开发规划是一、二层为公建房,三层以上为住宅。建成后,该公司将建筑面积2278平方米的一、二层公建房,无偿交还给物资公司,三层以上住宅由其自行销售处理,该公司和物资公司不再结算任何价款。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检查人员认为此项业务为以房换地性质,该公司用2278平方米的公建房换取了物资公司1600平方米仓库占用地,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当期同类房屋销售单价是每平方米2000元,故确定以房换地业务营业额4556000元。

该公司与物资公司以房换地取得销售收入4556000元,应追缴其取得营业税22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946元、教育费附加6834元、地方教育费2278元、企业所得税150348元、土地增值税136680元、印花税13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48704.20元。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6070.50元。

本案涉及物资公司的税收问题已另案处理。

四、案例分析

(一)在办案中要捕捉异常现象,抓住重要线索,使案件全面突破

纳税人取得收入不入帐。而是挂往来帐户中,这种行为极其隐蔽,不易检查。倘若检查人员不详细检查往来帐簿,很可能就草草收兵。不能发现重大问题,本案检查人员正是通过对往来帐簿的检查,发现了马某开发项目的线索,沿着这条线索在上百份发票中发现了仅有的一张公建房销售发票,从而追查出了2000多平方米的公建房开发销售业务,发现了隐性收入。

(二)中要注重法定程序,避免与纳税人发生争议

在本案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持有不同观点,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所以检查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了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同时签名,之后将税务文书留置在该单位财务科,同时告知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由于检查人员严格执行法定序,没有执法程序方面的不当,所以纳税人最终还是按期履行了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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