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
本案检查人员通过估算收入、然后实施“账账核对”、“账表核对”以及到实地清点的方法,将纳税人的销售情况查清,方法直接有效,值得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 案件来源
2003年7月,市地税稽查局按照行业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对某贸易大厦有限公司(项目公司)2002年的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二) 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贸易大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系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800万美元,主要经营出租、出售写字间、停车场等业务。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 案件的查前准备
到户检查前,检查人员通过计算机信息查询系统了解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凭借多年检查房地产行业的经验,检查组决定到户重点核对营业税申报及缴纳情况。
(二) 检查的具体方法
到户检查后,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帐簿管理混乱,部分账表、账账、账证数字内容不符,特别是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与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不一致。财务人员解释:其接手公司财务工作时间不长,具体情况不太了解。鉴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连续性,检查组研究决定对该公司1999年度至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随后,检查人员仔细核对四个年度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与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发现该公司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75万元。检查相关资料得知,该贸易大厦1997年1月1日动工,1999年开始预售,2000年3月5日主体完工,2001年下半年业主开始陆续入住,2001年底,大厦整体基本完工,但未竣工决算。该大厦共54层,地下4层,地上50层,总建筑面积94234.9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8000元的期房预售价格计算,该项目的应税收入应为75000万元左右,但其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仅为14000万元。检查组怀疑其少计收入。结果发现“其他应付款”明细帐有多笔发生额,但记账凭证只附有进帐单,没有其他的原始单据。会计称是借款业务。检查人员通过核对发票发现这些款项是收取的预售房款。检查组依法要求其限期提供该大厦销售合同、使用情况及销售明细等相关资料。
在此期间,为了取得第一手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到该大厦逐门逐户进行调查。对购买者的购房时间、使用时间、付款金额及方式、购房面积等做详细地统计和记录,并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支持和配合下,查清了其产权登记和合同登记情况,基本掌握了其销售及使用情况。经过与其提供的发票、销售合同等对照,全面查清大厦销售情况。
(三) 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该公司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会计人员频繁变动,工作交接制度不完善,资料保存不完整,检查中先后三次下达《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等税务稽查文书,但其迟迟不能提供完整资料。最后,检查组通过实地调查取证的方法,整理出一套房屋销售明细表,详细统计每一个购房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购房层及房间号、购房面积、签定合同时间及金额、预付房款时间及金额、发票开具时间及金额、使用时间等情况,花费大量时间才将该公司收入情况理顺清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一)账面记载的销售不动产收入和预收房款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2000年至2002年预收房款141543340.74元,其中结转营业收入106424339.75元,应纳营业税7077167.04元,已申报纳税5556025.44元,应补征营业税1521141.60元。
(二)预收售房款185954737.30元记录在“其他应付款”帐户,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应补征营业税9297736.86元。
(三)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合金额,有80770968.95元应收未收款项,未按时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应补征营业税4038548.45元,加收滞纳金10884041.42元。
四、案例分析
(一)往来账是纳税检查的重点
以往的检查经验告诉我们,往来账是纳税人最容易做手脚的地方,不仔细检查,就会为其少缴税款提供机会。因此,检查中应注意查明其来源、性质、挂帐原因等,以挖掘其潜藏的问题。
(二)不能忽略对企业纳税申报表、帐簿、会计报表之间逻辑关系的检查
个别纳税人会有侥幸心理,故意少申报应税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现象。这就要求检查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仔细核对发现问题,深究原因,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外围调查具有重要意义
检查人员不能“就账查账”,要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必要的时候还要做好到相关单位的调查取证工作,这对案件的顺利查处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