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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墓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2006-04-29 文章来源:宋春平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本案特点】

本案在查前分析准备、实地调查取证、专业评估测算收入额等方面特点较为突出,对稽查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2年初,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一公墓企业进行日常纳税检查后,将检查情况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纳税数据比对时发现:另一纳税人——某公墓有限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极不正常。经过选案程序,将其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公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底,隶属于某企业集团,为私营经济,主要从事墓穴开发及销售、祭品销售和殡葬服务等业务。1998年经省民政局批准,取得了该市周边一处山地的土地使用权,指定用于墓地开发。自开发建设伊始,就采取边建设边销售的形式进行经营。由于墓地经营适用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其主要缴纳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案件的查前准备°

20023月初,稽查局成立检查组对该公墓有限公司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考虑到纳税人可能存在不配合检查的情况,决定先从外围调查入手,掌握一定情况后再到户检查。检查人员首先来到公墓审批管理机构——民政部门了解其登记备案情况;然后又到与其基本情况相近的另一家公墓企业进行调查,了解该行业的发展状况、经营流程、市场行情和销售情况等,对该公墓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作出初步估算。同时指派两名检查人员假扮墓穴购买者,到其销售部暗访,收集包括墓地的种类、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目前可供销售墓穴情况等涉税信息。暗访中,检查人员看到前来购买墓穴的人很多,便跟着一个购买者观察整个交易过程。发现交易很不规范,签定合同和交款后,买方只取得一份简易收据。这为隐瞒收入,少缴税款提供了方便。因此,检查组决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取得销售合同和已开具的票据存根。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1.采用询问方式寻找突破口。外围调查结束后,检查组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到户进行检查。通过帐簿检查,检查人员了解到自1998年至2001年,该企业账载销售收入共计约1250万元,与申报纳税数一致;账载开发和销售成本累计只有1000万元。检查人员要求核对与纳税有关的销售合同、销售记录,并要求其提供开发平面图等涉税资料,财务人员却声称所有资料都找不到。为了防止企业内部可能出现的串供和转移资料等情况,按照预先的工作安排,检查人员立即着手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会计出纳和销售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但企业负责人避而不见;财务主管一再申明已按规定纳税;会计答复不知情;出纳员则一言不发。询问毫无结果。大家的期待只能放在对销售人员的询问上。由于销售部的办公地点远在墓穴所在地,负责询问的检查人员走了很长的山路,到达销售部后立即询问销售负责人。开始该负责人极不配合,拒绝提供相关情况,经过耐心的税法宣传后,该负责人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公墓的销售全部采用现金付款方式,销售部只给购买者开具自制收据,不负责核算,每天下班后,将当天开具的收据存根和和收取的现金全部交给公司出纳员,公司财务部负责核算。检查组决定对财务主管和出纳员进行第二轮询问。但他们仍旧是闭口不谈,询问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检查人员只好依法向其下达《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可在检查过程中,该企业一直没有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2.采用实地调查取证方法再找突破口。没有相关涉税资料,检查组决定放弃“就账查账”,对其开发的产品进行实地盘点,推算销售额。于是,检查人员首先找到公墓的维护看管人员,向其了解墓穴的分布和使用情况,然后现场逐一清点墓穴数目。在历时半个月的调查和核点后,发现该项目已建成墓穴约7000个,已销售近5000个。由于墓穴种类、面积、朝向以及位置的不同,价格也各异,检查组决定利用清明扫墓时机对墓穴的销售价格情况进行调查。在墓地现场,检查人员小心地向扫墓家属说明来意,以求得群众的配合。大家已经做好了遭到冷遇的准备,但群众对于税务检查人员不畏艰辛的工作态度和打击税收犯罪的力度大加赞赏,积极配合,纷纷主动告知购买价格,并同意提供他们的购买合同文本。在群众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基本上掌握了各种墓穴的销售价格。

3.联合专业人员测算评估具体收入额。在掌握了墓地的销售情况后,检查组决定聘请民政部门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公墓企业业务负责人,对前期调查获取的数据进行测算。经过测算得出,该纳税人1998年至2001年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在6300万元左右。这个数额与企业自报收入相差5050万元。当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向其通报检查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承认其确实少计了大量收入的事实。并拿出了6本备课本,里面以流水帐的形式详细记载了每天的销售情况,收取的现金数额,同时提供了所有的销售合同。根据备课本记载的内容和销售合同,查实该纳税人四年来实际销售收入为6450万元,帐簿记载销售收入为1200万元,少计收入5250万元。这一结果与调查组调查测算的数据很接近。至于5000余万元未入帐的原因,财务人员解释,公墓是边建边售,企业管理跟不上,在开发过程中,多采取直接坐支的形式支付公墓建设的投资工程款,这些支出均未计入成本账,账载开发成本很少就是这个原因。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该企业采取在帐簿上少计收入的手段,四年共计少缴企业所的税1976882元。其中,1998年少计收入124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05068元;1999年少计收入1524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22910元;2000年少计收入166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71955元;2001年少计收入808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76948元,并应依法加收滞纳金1463424元。

经稽查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将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依法处以偷税数额四倍罚款的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

()纳税评估对税务检查选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案被查对象的确定就是成功的案例。每一个纳税人的涉税数据都具有行业特点,具有可比性,因此要对日常征管中的各种数据善加利用,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进行对比分析,找出疑点,确定检查对象,从而摆脱长期以来基本局限于随机抽户和举报办案的选案模式。

(二)多种检查方法的综合运用是本案得以迅速查处的关键。

从进户前的寻访和制定周密计划,到进户后分组隔离询问;从帐簿检查,到实地调查;从组内讨论,到寻求专业机构和人员的合作,等等。这些都为本案检查局面的迅速打开和保证检查结论的准确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总结本案,建议加强对家族式经营纳税人的税务监管。本案的纳税人就是一个家族式管理的企业,经营管理很不规范。作为企业负责人直系亲属的财务主管和出纳员,把企业和个人的利益看的高于法律,想方设法不配合税务检查,给检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家族式纳税人也存在更大的偷逃税操作空间,税务检查应加大对其监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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