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
本案是一个较为典型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刑事判决的案件。同时本案对有关联关系的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实施关联检查,发现纳税人利用水雾机关对其不同的征收方式,不按规定开具结算发票逃避纳税义务,对税务检查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3年5月,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税务查询系统,发现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甲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两公司从2000年起申报税款(包括欠缴税额和实际交纳税额)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商品房销售情况和建筑安装工程完工情况不符。企业发展前景较好,规模较大,但申报纳税的金额却很少。异常的纳税申报情况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在初步认定其存在申报税款不实的嫌疑后,该局在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和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经济性质均为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房地产公司申报房屋销售收入1,869万元,利润264万元,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开始实行定率征收。2002年度申报地方各税99.77万元,实际缴纳73.05万元,欠税26.73万元。自2000年以来房地产公司共开发三个住宅小区,开发建筑面积153,459㎡,其中A小区74,369㎡,B小区73689㎡,C小区5401㎡。其建筑安装工程全部由甲建筑公司承揽。截至2003年初,A小区的商品房基本销售完毕,B、C小区的大部分商品房也已销售完毕。建筑公司具有建筑三级资质,从2000年开始承揽的建筑安装工程,全部来自房地产公司,2000年工程施工收入1287万元,2001年工程施工收入1705万元,2002年无收入。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案件的查前准备
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是关联企业,针对这种具体情况,结合以往检查房地产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的经验,专家组决定对两公司实施关联检查,制定了内外结合的检查方案。一路直接检查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帐簿资料,一路到外围调查取证。检查帐簿资料的人员又分成两个检查小组,对两公司分别实施“调账检查”。
(二)对房地产公司检查的具体方法
1、检查成本帐簿发现“红字冲销”情况
经检查发现,房地产公司“开发成本”帐簿中经常出现“红字冲销”情况,每笔涉及金额均在10万元左右,并且直接收取现金,开具的均是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财务人员的解释是,房地产公司在房屋销售时,先向有购房意向的购买者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待正式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再将此款项归还购买者,在“开发成本”帐簿中“红字冲销”就是退还保证金。检查人员随即检查了该房地产公司以前年度的帐簿,并未发现收取过保证金。同时检查人员发现财务人员在解释过程中态度异常,并且解释的言语也不和情理。
2、检查往来帐簿发现退房现象频繁
在检查往来帐簿时发现有如下疑点:
①借:银行存款—XXX
贷:其他应收款—XXX
②借:其他应收款—XXX
贷:应收账款—XXX
③借:应收账款—XXX
贷:预收账款—XXX
④借:应收账款—XXX(红字)
贷:预收账款—XXX(红字)
在第①个账务处理后附原始凭证是银行进帐单,第③个账务处理后附原始凭证是预收款发票,第④个账务处理后附原始凭证是同房号、同面积、同金额的红字商品房预收款发票。对这种账务处理,财务人员的解释是因为存在购房者购房后又退房。检查人员分析,房地产公司存在购房者购房后又退房的情况,但如此经常性的业务是不正常的,并且只是开具红字商品房预收款发票而未将相应款项退还购房者,购房者能接受吗?
3、检查应交税金帐簿发现不如实申报
在对纳税申报表和应交税今帐户检查时发现,房地产公司计提税款188.61万元,申报纳税99.77万元,少申报纳税88.84万元。财务人员对这种不如实纳税申报的行为,解释为企业房屋销售情况不好,造成现金流量不足,如果全额进行申报纳税势必形成欠税,且要缴纳滞纳金,出于这点考虑,没有全额进行纳税申报。
针对检查人员发现的前二个问题,外围调查小组找到了部分对方当事人,经过调查得知:第一个问题放映的真相是当事人在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仓房,房地产公司为了隐匿销售仓房收入直接用“红字”冲减“开发成本”;第二个问题反映的真相是当事人在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房屋,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的款项房地产公司也已经收到,房屋的产权证明已经办理,房地产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又将银行按揭贷款部分开具红字商品房预收款发票予以冲销。
(三)对建筑公司检查的具体方法
在对建筑公司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建筑公司的帐目混乱,帐簿和发票残缺不全,同时由于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及相关负责人不配合检查,拒绝进一步提供涉税资料,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不肯正面回答,造成了检查工作停滞不前。
检查人员在对建筑公司仅存的部分帐簿检查时发现,2000年和2001年的收入2992万元均是施工A小区工程,而至检查时,A、B、C三个小区的商品房都已经对外销售,并且A小区的商品房基本销售完毕,B、C小区的商品房也销售了大部分。经估算,三个小区的建筑安装收入应接近亿元,建筑公司的申报收入有明显不实的迹象。当检查人员询问建筑公司相关人员时,他们推诿说: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的原因未与建筑公司结算工程价款,并且财务人员也无法说明已经结算的工程收入是哪个小区哪栋楼的工程收入。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财务人员每次拿取资料时都要进入一个仓库式的房间,进出时都很仔细的锁好房门。奇怪的举动使检查人员产生了怀疑,于是向财务人员了解该房间的情况,并要求其打开,但财务人员并不理会。在检查人员一再要求下,财务人员才打开房门。检查人员在室内墙角发现了一堆旧档案袋,在翻阅里面的资料时,找到了建筑公司的部分施工合同。
在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的附件——商品房分割协议中约定:房地产公司不支付建筑公司任何工程款项,而是用同等价值的商品房直接抵顶工程款,由承揽工程的项目经理销售其分得的商品房,得到的售房款归项目经理所有,房地产公司负责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开具商品房发票。至此,建筑公司的经营谜底终于解开。因房地产公司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利用税务机关对其成本核算监管不完全到位的现状,建筑公司采取不与房地产公司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开具或少开具建筑业发票,不计少计工程结算收入,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由于建筑公司帐簿不齐全,无法准确核算实际完工的工程结算收入,于是专案组决定采取外围调查。外围调查小组分成四路,第一路检查人员到规划设计院,查出建筑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第二路检查人员到土地局,查处建筑公司建设项目真实、具体的开发面积和成本;第三路检查人员到质量监督站,查出建筑公司开发项目的竣工时间及竣工面积;第四路检查人员分别询问项目经理,了解工程完工情况和实际的售房情况。最终查实建筑公司从2000年到2002年末,其施工的A小区竣工建筑面积74369㎡,合同约定工程按照900元∕㎡结算,应结转工程施工收入6693万元;B、C小区竣工建筑面积67246.53㎡,合同约定工程按照900元∕㎡结算,应结转工程施工收入6052万元。建筑公司从2000年到2002年应计工程施工收入12745万元,已计2993万元,少计9752万元。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房地产公司违法事实、定性处理及执行措施
房地产公司2002年度利用“红字”冲减“开发成本”隐匿收入、利用往来帐簿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实际申报税款997727元,经查,应纳税款是3840407元。对房地产公司追缴税款2842680元,加收滞纳金983466元。
对房地产公司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偷税额2006142.68元(其中营业税1874899.70元,城建税131242.98元),处偷税款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03072.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处10000元罚款。
房地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稽查局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经市地税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决定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商品房,依法定程序和手续查封92套商品房。随后房地产公司主动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因此稽查局也解除了查封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建筑公司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建筑公司从2000年到2002年少计收入97527797元,应追缴税款5398039.23元,加收滞纳金2963489元。
对建筑公司采取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手段,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偷税额5264177元,并处偷税款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32088.50元。
(三)移送及法院判决
房地产公司2002年偷税额2006142.68元,占当年应纳税额的比例为52%;建筑公司偷税额5264177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最高年度为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稽查局将两案合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房地产公司原法人代表、建筑公司经理——王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390万元;判决房地产公司现任法人代表人、经理——李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处罚金120万元;判决房地产公司财务科长、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510万元;判决房地产公司会计衣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120万元。
四、案例分析
(一)当前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发展较快,已经成为地方税收重要支柱,如何做好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的有效税收监控,应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税务检查的重要工作。
(二)房地产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在经济活动中是一条连贯的产业链,建筑安装行业处于房地产行业的下游,房地产行业需要建筑安装行业的产业支持,同时建筑安装行业又依赖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而生存。在这种互相依赖而又相对独立的关系中,如何使房地产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同步发展,尽可能消除或降低两个行业之间的牵制和制约,已经是某些“精明”企业家思考的问题。正如本案中的王某,分别成立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利用关联企业“自建自售”,通过这种方式将房地产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之间的差异“摸平”,真正形成“自给自足”。对这种经营方式如何实施有效监管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当务之急。
(三)检查人员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在对房地产公司不如实申报纳税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偷税时,专案组内部产生了两中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账面已经计提了税款,但是由于企业资金紧张而未申报,且这部分税款已经在企业帐簿中有明确记载,这种行为不应定性为偷税。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的欠税在税法中只规定了两种,一种是申报欠税,一种是查补欠税,虽然企业账面已经计提了税款,但这并不能代表企业就不需履行纳税的义务,因此符合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定性,这种行为应定性为偷税。最终检查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未如实申报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