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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纳税筹划案例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后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谨慎原则,会计人员应客观地评估收入的实现,对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企业一般都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而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并相应地分次结转成本,起到节税作用。

    例:甲房地产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中商品房总价款200万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交与乙企业。

    如果把商品房交与乙企业时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元。

    如果核分次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交营业税200×40%×5%=4万元,以后3次分别应交营业税200×20%×5%=2万元。

    虽然,甲房地产公司用两种方法确认收入都是交营业税10万元,但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期限,使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需缴纳营业税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可把成批的不动产销售划整为零,争取部分地符合免税条款。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企业可以通过测算来决策边际税率最低的销售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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