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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从价与从租的筹划案例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征和按租金收入计征两种形式。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两者相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负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负高,通过下面例子来说明:

  例如:广州市某国有企业,将A厂房(原值500万元,成新率60%),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一实业公司,租期为4年,月租金为12万元,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即获该房产的所有权;将B厂房(原值800万元,成新率80%)作为投资,与一开发公司组成联营企业,合同规定,双方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的计算:

  A厂房月应纳税额=12×12%=1.44(万元)

  A厂房年应纳税额=1.44×12=17.28(万元)

  B厂房年应纳税额=800×(1-30%)×1.2%=6.72(万元)

  计征方法的税负比较:

  A厂房按房产原值计算年税负率=17.28÷500×100=3.45%

  B厂房按房产原值计算年税负率=6.72÷800×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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