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情 根据市稽查局工作安排,我稽查二科2003年3月12日至3月29日对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稽查。 (一)基本情况 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股份制企业,位于某市东风路,法人代表:叶某。主管部门:某市东岳路办事处,主要经营建筑施工工程、房地产开发、桩基工程、批零建筑材料等,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该企业2002年度实现建筑工程收入5525903.68元,(其中:某花园主体工程收入550000.00元,某县人民医院大楼工程收入1000000.00元,合计1550000.00元,已在工程施工地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堤防维护费)。2002年度报表反映利润总额为-410249.54元。 该单位在2002年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对部分税费进行了计提,但对土地使用税未进行计提。 本次稽查过程中,我们采用详查法和逆查法,对地税机关主管的各项税费进行了全面稽查,对该单位的财务状况,及其报表、帐本、凭证等会计资料作了较仔细的了解与审核。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查实:该公司2002年度取得营业收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收入5525903.68元其他业务收入-标书资料费收入35254.60元、房租收入192386.00元、其他租赁收入2969.00元;2002年度建安合同金额累计525903.68元房屋租赁合同金额192386.00元; 2002年启用营业帐簿共7本;查实该公司2002年度生产用房产原值468600.00元 职工宿舍房产原值1014376.10元,该公司2002年度应税土地使用面积为9009.50平方米。通过对该公司2002年10月10日10#凭证进行检查,查实该公司使用白条列支聚会款400.00元、软件费950.00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2002年度应征营业税177307.59元。 2、通过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检查,查实该单位上年欠缴营业税324536.92元。 以上1-2项合计应征营业税501844.51元,已缴269907.70元;应补缴营业税231936.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2002年度应征城建税11811.53元,已缴69884.66元,应退城建税58073.1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02号文之规定,2002年度应征教育费附加5319.23元,已缴2253.38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065.85元。 根据湖北省政府鄂政发[1994]165号文《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 2002年度应征河堤费3546.15元,已缴1374.06元应补缴河堤费2172.09元。 根据湖北省政府鄂政发[1997]025号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2002年度应征地方教育发展费5525.90元未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6]227号文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2002年度应征印花税1885.20元,未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2002年度应征房产税31868.41元,已缴41203.66元应退房产税9335.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及冶地税发199785号文之规定,该公司2002年度应征土地使用税13514.25元,未缴。 通过对该单位2002年10月10日10号凭证、12月24日45号凭证进行抽查,查实该单位使用白条列支聚会款400.00元,软件费950.00元。 经查,发现该单位2002年度对土地使用税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土地使用税13514.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单位上述发票使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鄂政发[1997]025号、[1994]165号文之规定,责令该单位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其应补税、费190691.72元,并对应补缴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从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责令该单位对以上应补地方各税、费予以补提,并对上年帐务予以调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建议对该单位税收违法行为处以少缴少缴土地使用税13514.25元2倍的罚款27028.5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以3000.00元罚款。 三、稽查情况分析 (一)建议企业会计加强专业培训和专业学习。 本次检查期间为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要求被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时,该单位竟无法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据该单位会计介绍,其原因是因上任会计离任时没有与其交接,作为会计,离任前的交接手续是必需的,这是常识,但是该单位的会计显然没有注意这一点,这显然是对有关会计法规不重视或是不清楚,因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 (二)建议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税收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通过对该企业计提申报缴纳税金情况的检查,发现该企业同主营业务收入有关的规费计提申报缴纳情况比较良好,但对其他地方规费的计提申报缴纳的情况比较差,从这种情况来看,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不是很清楚,对税收知识的了解还很欠缺,因此有必要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税收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 (三)应提高税务征收人员的业务素质。从检查的情况来看,该企业有些税种已征过头,这可能是任务紧张而造成的,而另一些税费未征,这就反映了我们税务人员的素质存在问题,就算是企业财务人员的疏忽,其实他们完全可以均衡各项税费,不必造成部分税种征过头,部分税费未征的现象,说明我们的部分税务征收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四)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从上面反映的问题那看,也说明我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依然不够,我们应该通过更多的形式,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不能局限于点的宣传,应加强面的宣传,不应抓大放小,不能漏过每一个纳税人。我们应让每一位公民都知道依法纳税是其义务,而不仅仅是企业才是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