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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地产公司偷税案案例

2006-02-26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1

  案例一:少缴土地增值税过百万

    山东省历城区地税局去年3月份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实,在土地增值税方面,该公司2003年度共收取预收账款、定金1.22亿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22万多元。

    房产税方面,该公司2003年度房产原值59.3万元,收取租金10万元,应缴纳房产税近1.7万元,已申报租金收入4.463万元,少缴房产税1.2万多元。

    车船使用税方面,该公司当年拥有并使用小型汽车6辆,应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1430元,已申报缴纳1300元,少缴130元。

    印花税方面,该公司书立销售合同金额1.5亿元,少缴印花税4.52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公司应申报534万元,已申报530万元,还差4万元。

    另外,这家房地产企业2003年共收取预收账款、定金1.22亿元,物业管理费5万元,租金10万元,代收物业管理费9.75万元、装修费3万多元。该公司累计少缴各项税金13万多元。

    案例二:企业所得税一项少缴上千万

历城区地税局稽查局去年查处的最大一起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案,案值达 1027.19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就有1027.15万元。

该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项目完工后统一结转损益,根据国税发 [2003]83号文件规定,该单位预计营业利润额为3780多万元,当年少调整利息支出610多万元,以上共计少调整974万元。最后,税务人员认定,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112万多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27.15万元。

    案例三:“白条”隐匿收入

    这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位于历城区,2003年度实现收入1876万元,已缴纳营业税9万多元、城建税6万多元、教育费附加近3万元、土地使用税9万多元、土地增值税近10万元、印花税近2万元、企业所得税61万多元。仅从账面上看,未发现问题。但税务人员对该企业账簿外调仔细检查发现了如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二是用房款顶借款240多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2万元、城建税8400元、教育费附加3600元。该企业与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商品楼一座,合同规定所售房款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税款自行到税务部门缴纳。此前,该企业曾向联营合作方借款600万元,2003年度还借款360万元,还剩240万元。2004年7月,联营双方分得售楼款时,该企业分得240万元售楼款,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把该款项还给了联营方,联营方给该企业出具了收款收据,即“白条”。到税务人员检查时,该款项既没有记入营业收入或预收账款,也没有记入其他应付款,只有一张收据证明该款已还。这种隐藏收入的虚假行为按规定已构成偷税。

    案例四:预售房定金长期挂账不缴税

    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多年,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小区物业管理等,账证健全。但税务人员逐笔核对其账务时发现,该公司将预售房定金全部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作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经查实,该公司自2003年共计收取预售房定金2800多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40万元。

    该公司当年收取房租等其他业务收入160万元,不提取营业税,申报缴纳时冲减主营业务营业税,造成少缴营业税8万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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