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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及土地评估增值后应正确缴房产税

2013-12-03 文章来源:江苏地税 江苏镇江地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日前,地税稽查局对镇江某医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少缴房产税的情况。该企业2003年底改制,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时由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中房产和土地经过评估,都产生了增值。但该企业在2011年和2012年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却仍以房屋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没有将评估增值后的房产和土地合并作为计税依据,导致少缴房产税。地税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多次发现以下类似的情况,一是土地价值未并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二是评估增值后的房产(含土地)以历史成本作为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三是自行评估增值后的房产价值(含土地)作为房产原值多缴房产税。
  税法分析: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尤其要注意计税依据的确定。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并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评估增值的房产和土地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房产原值。第一种情况,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的评估增值。例如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应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情形,所以企业应调整其账面价值,并按其账面价值计征房产税。此外,若企业应该调整而未调整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确认的新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二种情况,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对房产的原值进行的评估增值,例如,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进行抵押贷款。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行规定的情况,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房产税仍按照历史成本即调整前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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