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国税局稽查人员检查某房产开发公司,发现两大疑点:一是同一小区、同一时间段、位置相当的商品房价格相差很大;二是预收账款明细账中,有多处前期收款额较大,而在开发票时出现退款。对此不正常现象,稽查人员不仅就账查账,而且对购房业主等相关人员展开外围调查。然而半个月过去了,调查毫无结果,该案一时成为疑案。
但是,再大的困难也难不倒稽查人员。他们巧施妙计,终于取得了房产公司利用"两票结算"、实施偷税的证据。所谓"两票结算",即在销售部分房屋时,将总房价一分为二,给业主分别开两张票:一张为正式发票,一张为收款收据。房产公司将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销售收入隐匿不报,在账面上做了一笔假退款,因而出现了前面的疑点。
经核实,该公司隐匿销售收入1828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576万元。国税机关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576万元,并处罚款288万元,加收滞纳金202万元。
【案例点评】本案中,房产公司与购房业主达成了默契,结成可怕的"利益共同体",前者隐瞒收入以偷税牟利,后者少缴了契税及相关费用。但国家税收蒙受了巨大损失,社会的诚信基础也遭到肆意破坏,这是法律与道德都不能容许的。(稿件由苏州国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