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少缴税款,该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
据了解,该公司是一家具有自主品牌、年利润较高的制造业企业,应收账款较少,资金充裕。但稽查人员通过检查该公司账簿凭证发现该公司向银行贷款2亿多元,每年支付利息近2000万元。
稽查人员通过深入核查后发现,该公司借入资金除用于自身用途外,还有一部分是为解决集团资金需求,以该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再将一部分贷款资金划拨给集团其他子公司无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该公司在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时,全额列入企业的财务费用,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计价原则在关联企业之间合理分摊,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0余万元,最终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