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xx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5月6日对陕西xx集团xx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陕西xx集团xx有限公司(纳税认识别号:61xxxxxxxxx)地处xx县xx乡,企业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主要经营洗精煤生产、煤矿建设、矿业设备购销、综合利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该成立于2005年x月x日,属xx县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2002年元月以后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实行就地缴纳,该企业实行季度预缴年总汇算清缴的缴纳方法。
三、检查中采取措施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先熟悉该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情况,从CTAIS系统调出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案头分析,再从遵从风险系统调出该户的异常指标,进行比对,确定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然后采取逆查的方法,对该企2009年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取得的发票以及经济合同等涉税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存在问题取得的证据资料进行了确认固定。
四、主要违法事实
(一)2010年度购进材料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未作进项税转出,应做进项税转出,补缴增值税 439871.86元。
(二) 2010年度将外购的材料销售给施工队少计销售收入3089237.51元,应补缴增值税525170.38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965042.24元。
(三)2009年税前多列支物料损耗3530174.32元、多列支安全系统维护费211000.00元;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41174.3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35293.58元。
(四)2009年将多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金1606392.52元,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6392.5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015981.13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36891.71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以上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补缴增值税 439871.86元。
(二)以上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行为"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525170.38元。
(三)以上问题(三)、(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1274.71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
对该公司2009年度少缴的增值税525170.38元、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336891.71元进行追缴;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31031.05元。对该公司2009年度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439871.86予以追缴。以上税款、罚款3232965.00元,滞纳金442568.26元,共计3675533.26元。
六、案件执行情况
以上税款、罚款3232965.00元。 滞纳金442568.26元,共计3675533.26元,已足额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