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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支付的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案

2013-08-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案例
  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日,为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蜜饯、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研发、生产经营及销售。2012年10月6日,税务稽查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提出企业未将支付的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此企业财务人员非常不解。
  原来,该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2010年新征用土地7万平方米,支付土地转让价款126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80元。取得土地时,企业账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1260万元;贷:银行存款1260万元。"企业在该宗土地上建造厂房、办公楼,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建筑成本17600万元。2011年5月达到使用状态并竣工决算转入固定资产。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 17600万元;贷:在建工程 17600万元"。企业从2011年6月开始按照17600万元税基缴纳2011年房产税,即17600×70%×1.2%÷12×7=86.24(万元)。
  分析
  土地价款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三条明确了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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