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虚假合作开发协议之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实"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共查补各项税款合计1200余万元。而该案也因案情重大而被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的合作开发疑点多多
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有一块面积300余亩的土地,分两期进行开发,一期占地100余亩,早已开发销售完毕,二期占地200余亩,一直未开发。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人员检查期间,该房地产公司先后提供了3份其与另一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的合作开发协议,核心内容是:合作方以现金入股、占总股份的80%,该房地产公司以200余亩土地投资入股,占总股份的20%,利润按各自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该房地产公司以此为据,按合作建房业务处理其二期土地涉税问题。
稽查人员反复研究这3份协议,并结合查账所获得的其他资料后发现很多疑点。
疑点一,协议中未标明双方风险共担的权利义务。
疑点二,协议未标明成立新实体。
疑点三,合作方的"投资款"未转到二期项目账户用于该项目的开发,而是从一期账户直接转至该房地产公司原法人代表在外地的公司。
种种迹象表明,该房地产公司与合作方并不属于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关系,查明该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合作开发协议的真伪性至关重要。
为偷漏税假合作被追刑责
为彻底揭开该房地产公司二期土地合作建房或有偿转让的内幕,稽查人员分别到工商局、金融机构、国土资源局、建委等相关部门取证。经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合作方人员,其原股东所持的注册资本金800万元已分3次全部转让给合作方。
通过外围调查所取得的证据,稽查人员最终迫使该房地产公司将与合作方签订的真实协议交了出来。
该真实协议表明:该房地产公司将二期土地使用权作价8000余万元转让给合作方,不是整体资产转让行为,只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合作方拨付给该房地产公司的"投资款",分文未利用到二期项目的开发上,而是由该房地产公司将其全部汇入其在外地的总公司,进一步说明双方的"合作开发"业务是虚假的。
该房地产公司将二期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作方,为合作方经营方便,又将公司空壳无偿赠送给了合作方,合作方以该房地产公司身份继续完成二期项目的开发销售。据此,稽查人员认定该房地产公司二期项目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二期土地账载成本近40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因此应补缴各项税款合计1200余万元,同时,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因该案件涉嫌涉税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