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成功查处某物业公司无租使用他人房产案,并将房产税、罚款及滞纳金共计1万余元追缴入库。
该物业公司于2004年成立,以物业管理为主营业务,总公司下设三个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在一般的租赁关系中,出租方需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但在关联企业之间、总分机构之间、私营企业和个人之间往往存在无租也即免费使用房产的情况,此时,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利益交换。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物业公司2009年度和2010年度无租使用的他人房产为该公司关联公司的房产,在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该物业公司应当代缴纳房产税。
该物业公司将应缴税款、罚金及滞纳金全部缴纳入库后表示,认同稽查人员的查案方式和查处结果。通过本次税务稽查,意识到自身在税法知识上的缺陷,今后将照章纳税,不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