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企业股东决定注销企业不再经营,收到申请后,税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纳税检查,在企业清算报告中发现企业将原用于办公的房屋(座落于本辖区内)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其中一个股东A,作价126万元,未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检查人员对此项业务要求补缴营业税6.3万元,补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0.63万元,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该企业以房屋作为利润分配的标的物,作价公允,其实质是通过转让房屋而抵减利润分配的现金支出的行为,是销售不动产并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