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003-07-1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03〕14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