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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87-12-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87)财税地字第031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87)市税三字第991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你市在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关于“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的规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同意你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建制镇所辖的行政村。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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