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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1-02-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23
国税发〔1991〕36号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法规“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法规已经到期。
  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
  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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