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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10-12-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沪国税货[2010]8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0-12-31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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