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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2011-11-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沪财税[2011]114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1、依据沪财税[2016]7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发[2018]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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