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6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现将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申报征收岗在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时,红字发票不需认证。
二、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将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新版本系统自动监控,不允许红字发票认证。
三、各区(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告知纳税人红字发票不需认证,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及时进行升级。
四、对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复核岗经复核属于红字发票认证造成的一窗式比对异常,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政策或软件功能缺陷等原因”处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