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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8-12-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国税发[2008]188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管理,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须按规定取得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于相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在本次调整中有所变动,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文明确。
  二、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表;
  (二)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水质标准证明材料。
  减免税备案流程及工作时限要求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的规定执行。
  三、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在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二》(见附件);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附报资料
  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三)特定资料
  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资质证明材料(由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提供);
  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产品销售额,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文件规定受理管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退税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
  七、原《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7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6]134号)相应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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