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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9-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国税函[2009]392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填写“CNY”,“原币币别”栏目填写“人民币”,“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人民币”字样。
  二、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时, 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以下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做“人工挑过”处理:
  (一)疑点代码为S301,疑点内容为“单证不齐(缺报关单、核销单或代理证明)”;
  (二)疑点代码为S33K,疑点内容为“企业申报核销单号()与海关数据中对应核销单号不符”;
  (三)其它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
  三、其他未尽事宜有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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