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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9-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国税发[2009]153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有关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以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纳税人凡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可享受货物和劳务税免征、减征、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工业企业进项单独核算划分的(以下简称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出口免抵退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不在本范围内)。
  第三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是指由税务机关审批的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是指必须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才能享受的货物和劳务税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生效之日起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可以按从优适用的原则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二章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报批类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
  第六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报批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类型可分为减免税资格审批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两种。
  第七条  减免税资格审批是指纳税人经营业务范围属于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间在事前对其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资格所进行的审批。
  纳税人按年申请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在取得有关资质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税资格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纳税人按次申请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当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减免税类具体优惠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附件4)。
  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在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附报资料齐全后,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至数据处理中心作成电子数据(影像系统)后,经CTAIS系统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报经科长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复审科室进行复审。复审科室提出复审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终审,对需要上报市局相关处室审批的文书,按规定上报审批,市局终审后转各区、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给基层分局终审)。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取得终审结果后,由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岗领取审批结果。取得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
  第八条  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是指纳税人经营项目属于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审核批准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项目的情况进行的审批。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应在当月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送有关资料。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类具体优惠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附件4)。
  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在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附报资料齐全后,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至数据处理中心作成电子数据(影像系统)后,经CTAIS系统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报经科长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复审科室进行复审,复审科室提出复审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终审(宝安、龙岗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给基层分局终审)。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岗领取审批结果,文书受理岗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传递至市局计划统计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通知书》传递岗位,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由文书受理岗交主管税务机关计划统计科,不需要报市局)由市局计划统计处会计核算科提退岗具体办理退税手续。
  第九条  有关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受理环节以及审批环节的其他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及缴纳税款。
  第三章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的申请和备案实施
  第十二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类型可分为按项目一次备案和按年备案二种方式。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备案类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资质后或减免税项目行为发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货物和劳务减免税备案表》(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表》)。
  纳税人按年申请享受同一备案类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优惠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备案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次申请享受同一备案类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备案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申请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划分备案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资料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表》(附件8)。
  备案类具体优惠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附件4)。
  第十四条 纳税人将《备案表》和相关资料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
  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在确认《备案表》填写完整、附报资料齐全后,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至数据处理中心作成电子数据(影像系统)后,经CTAIS系统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科室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科室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报科长终审。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岗领取备案结果,纳税人按《货物和劳务减免税登记备案通知书》(见附件5)规定的项目和生效时间自行申报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必须在7个工作日作出备案决定。
  第四章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的取消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尚在减免税期限内但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由经办部门提出取消减免税申请,填写《取消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6),送科长审核。备案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直接由经办部门终审。对于经审核批准取消减免税优惠的,制发《取消减免税申请批复通知书》(见附件7)送达纳税人。
  报批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由经办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送复审部门减免税管理岗进行复审,复审部门减免税管理岗提出复审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终审。终审完毕后,复审部门将审批资料送回经办部门。对于经审核批准取消减免税优惠的,制发《取消减免税申请批复通知书》(见附件7)送达纳税人。
  第十七条 有关增值税纳税人自行放弃免税权的要求,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参加年审的(包括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有效期限、项目资质、企业资格等),在年审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纳税人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取消其享受货物和劳务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享受货物和劳务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在核查中,发现纳税人的有关企业资格、产品有效期限、项目资质认定有争议的,应及时向市国税局书面报告,由市国税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协调沟通,主管税务机关待市国税局反馈结果后,根据回复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的、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批采取审批责任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保管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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