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国税税便函〔2004〕12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文件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文件下发后,由于对供热企业范围、供暖期收入及免征增值税的方法等方面上级未做明确规定、此项政策较难落实。为保证集中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尽快将此项政策落实到位,经市局研究,在上级税务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待上级局有明确规定后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供热企业范围
享受税收优惠的供热企业是指:直接向居民个人供热的热力生产企业和供热企业。暂不包括将热力销售给供热企业的热力生产企业。
二、供暖期的确认
对当年的供暖期,均以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一个供暖期(例如2003年供暖期为2003年11月15日至2004年3月15日)。
三、免税收入的确认
免税收入为供热企业供暖期内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此项收入必须能够单独、准确地核算和确定。对于供热企业同时向居民及工业、商业等企业或其他单位供热,并以一个流量表的供热数量为依据向其收取的采暖收入,暂不确认为免税收入。
四、免税方法
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直接按免税收入进行申报,同时要正确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产并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当月全部销售收入
11月的全部进项税额=11月期初留抵税额+当月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3月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3月期末留抵税额
其他月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对于纳税人在供暖期内由于月度购销不均衡,造成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按供暖期清算的办法,即供暖期结束后,按供暖期的有关数据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供暖期的全部进项税额× 供暖期内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供暖期内全部销售收入
供暖期的全部进项税额=供暖期期初留抵税额+供暖期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供暖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2003年供暖期的免税方法
2003年供暖期的免税方法不采用按月计算,而采取按供暖期汇总计算的方法,在计算出免征增值税税额后,予以退税。具体计算方法为:
免征增值税额=供暖期内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1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第四条中按供暖期清算办法的公式计算。
各局收到此通知后,应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有关企业。对供热企业2003年供暖期的应免征增值税于11月28日前审核、清退完毕,12月3日前将清退情况报市局税政处。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局及时向市局反馈。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处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