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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精制茶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2021-07-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结合我省精制茶加工耗用农产品实际,经与贵州省财政厅会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对我省精制茶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13年第26号)附件1中《贵州省扩大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关于精制茶加工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精制茶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部分精制茶加工行业纳税人提出原核定扣除标准单一,未按照茶叶加工工艺进行细分,存在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不相符的情形,建议对该扣除标准进行调整。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经与精制茶加工行业纳税人座谈,并到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走访,省局决定对我省精制茶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二、公告内容
  一是对我省精制茶类别进行了细化,分为绿茶、红茶、黑茶、白茶、黄茶、乌龙茶、苦丁茶、碾茶8类。二是按照纳税人精制茶加工涉及环节对扣除标准进行了细化,分为购进茶青加工毛茶、购进毛茶加工精制茶、购进茶青连续生产精制茶3种加工涉及环节对扣除标准分别进行了明确。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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