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4号
为助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对外贸易市场主体,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第1号)第二条内容修改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单独核算其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我市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退(免)税规定期限内,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庆市出口企业出口税收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税收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出口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服务对外贸易新业态,助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减少出口企业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出口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有关事项进行完善调整。
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策适用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外,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不再视同内销货物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减少资料报送
取消《重庆市出口企业出口税收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报送,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相关系统获取。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最新规定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税收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