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8〕722号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8〕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热力公司在向居民收取冬季采暖费同时加收的过水热费用不属于《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采暖收入,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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