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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贵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 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9-02-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贵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6日          
 
  中国(贵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中国(贵阳)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以下简称“贵阳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贵阳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贵阳综试区注册,并在贵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海关监管代码为“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及其它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海关监管代码。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贵阳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上的出口金额。
  第五条  贵阳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在次季度的首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免税出口销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企业在服务平台上填报的清单信息加强管理,发现问题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贵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口背景
  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批复在贵阳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8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发本公告。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免税条件 贵阳综试区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贵阳综试区注册,并在贵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海关监管代码为“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及其它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海关监管代码。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明确核算要求 贵阳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三)明确申报程序 贵阳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在次季度的首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免税出口销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明确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企业在服务平台上填报的清单信息加强管理,发现问题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公告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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