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支持我省电力事业发展,同时兼顾各市、州财政利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局研究,现将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 11月 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省电力公司本部和各市、州供电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暂按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增值税。
二、省电力公司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分配本部及各市、州供电公司的电力产品增值税:
(一)省电力公司按月汇总本部和各市、州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销售收入,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电力产品当期进项税额、减去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再减去刘家峡水电厂发电环节当期预缴的增值税得出当期实际应纳税额。
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项税额=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州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售收入×17%
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实际应纳增值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项税额-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进项税额-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刘家峡水电厂发电环节当期预缴的增值税
(二)省电力公司按月计算本部及各市、州供电公司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占电力产品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
销售比例=本部或各市、州供电公司当期电力产品销售收入÷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州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售收入×100%
(三)省电力公司按照销售比例计算分配本部及各市、州供电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
本部或各市、州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比例
三、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制作《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州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增值税分配表》),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及时下发至各市、州供电公司。省公司本部和各市、州供电公司于每月15日前按照《增值税分配表》分配的应纳增值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附《增值税分配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若汇总计算的销售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款)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但仍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增值税分配表》传递给各市、州供电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注:省电力公司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停止征收刘家峡水电厂发电环节当期预缴的增值税)
五、各市、州供电公司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白银供电公司皋兰分公司、天水供电公司陇西分公司、兰州供电公司永靖分公司、陇南供电公司碧口分公司四个单位是甘肃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分别由上级市供电公司暂按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增值税,并由所在县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县区每月电力销售收入、按销售比例分配的增值税,由市供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控。
七、省电力公司、市(州)、县(区)级供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总局第10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要求执行,省电力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全省电力公司系统(各预征单位)汇算清缴工作,保证电力产品增值税足额按时入库。
八、《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发〔2005〕146号)第三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陇南供电公司碧口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5〕167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电力公司甘南供电公司增值税预征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7〕260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银供电公司皋兰分公司增值税缴纳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8〕100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供电公司永靖分公司增值税缴纳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8〕169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水供电公司陇西分公司增值税缴纳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8〕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州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分配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抄送:甘肃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