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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2012-01-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就其他个人是否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十三条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其他个人适用营业税起征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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