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函〔2010〕8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一些地区提出《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发[2009]34号)执行到期后对电力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就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西藏电力公司所属藏中电网的拉萨、林芝、山南、日喀则、那曲分公司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暂不实行发、供电环节预征的办法。
何时恢复电力产品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的办法,将另行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