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增值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9-05-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藏国税函〔2010〕8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一些地区提出《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发[2009]34号)执行到期后对电力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就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西藏电力公司所属藏中电网的拉萨、林芝、山南、日喀则、那曲分公司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暂不实行发、供电环节预征的办法。
  何时恢复电力产品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的办法,将另行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12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