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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11-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扰乱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的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标准
  (一)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均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非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其拥有产权或签订12个月以上长期租赁合同。
  3.实收资本在3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不含税单价在十万元以上
  (2)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单个合同不含税总价在十万元以上
  (3)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
  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5.近三年内无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较高的情形。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非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其拥有产权或签订12个月以上长期租赁合同。
  3.实收资本在20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800万元以上。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不含税单价在一百万元以上
  (2)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单个合同不含税总价在一百万元以上
  (3)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5.近三年内无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较高的情形。
  (四)税收风险较高的情形包括: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
  2.纳税信用评价D级;
  3.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
  4.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或股东为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高风险人员。
  5.经营业绩与运营能力显失配比;
  6.其他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较高的情形。
  (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四条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限额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状况发生临时变化,已授权的开票限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临时限额。申请临时限额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限额申请承诺书》和购销合同,承诺临时提高限额并证明相关业务真实性。临时限额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原限额进行调整恢复。
  辅导期纳税人不适用临时限额管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调减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授权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专用发票管理、开票数量、开票限额是否匹配、增值税缴纳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审批程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进行审批。
  (二)纳税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发票领购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票限额的授权发行。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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