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1-3)。
二、增补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4)。
上述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的规定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29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7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三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4〕105号)、《液体乳及乳制品等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公布)同时废止。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可选择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3日
附件:
1、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2、酒及酒精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3、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4、部分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发文说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对已实行核定扣除的部分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我们邀请财政厅相关人员一起,多次组织全省业务骨干进行集中研究、测算,并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就核定扣除标准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目前,拟调整核定扣除标准的3个行业和拟增补部分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的1个行业核定扣除标准已经在外网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本公告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合规性评估,未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及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等问题。此公告拟于财政厅会签30日后的次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