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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 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07-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内容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本公告所称核准类减免税是指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除核准类以外其他的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二、申请和受理
  (一)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应当在首个纳税申报阶段进行资格备案,填写《税务资格备案表》(见附件1),连同本公告附件5列明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应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连同本规定附件6列明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退税。
  (三)纳税人提请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首个纳税申报阶段进行备案,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见附件3,提请跨境服务免税的纳税人填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4),连同本规定附件7列明的其他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核准或备案确认后,自愿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本公告附件所列相关报送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政策规定及管理要求,统一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中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资格备案表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4.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5.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资格备案附报资料
  6.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退税附报资料
  7.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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